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0%。
二、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
附加税费费率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市区  | 县城、镇  | 不在市区、县城、镇  | ||
费率  | 应纳税额  | 13.36%  | 11.11%  | 6.64%  | 
三、除税系数
(一)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名称  | 依据文件  | 税率  | 除税 系数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3%  | 2.86%  | 
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 10%  | 8.91%  | 
其余材料(含租赁材料)  |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 16%  | 13.52%  | 
以“元”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  | 4%  | ||
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费  | 6%  | ||
设备  | 16%  | 13.62%  | 
(二)机械费除税系数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
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序号  | 台班单价  |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 
1  | 机械  | 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 
1.1  | 折旧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6%扣减。  | 
1.2  | 大修费  | 考虑全部委外维修,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6%扣减。  | 
1.3  | 经常修理费  | 考虑委外维修费用占70%,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6%扣减。  | 
1.4  |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 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 
1.5  | 人工费  |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 
1.6  | 燃料动力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  | 
1.7  | 车船税费  | 税收费率,不予扣减。  | 
2  | 租赁机械  | 以接受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的税率扣减。  | 
3  | 仪器仪表  | 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 
3.1  | 摊销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减。  | 
3.2  | 维修费  |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  | 
(三)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3%。
四、执行原则
(一)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继续执行,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4日